个人承包业务的税务处理,承包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个人包工头怎么交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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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4-16 11:59:10
一般纳税人公司承包给个人,公司税务怎么处理?
你们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应该给个人开普通发票。你的意思是个人购买你们公司的货物,然后卖给其他一般纳税人,然后要求你们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情况下,你的公司不能给他开。《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条例》都有明确规定。只有税务局有权代企业和个人开具发票。代企业和个人开具发票是违法的。
2015年52号公告建筑行业工作所在地缴纳个人所得税事宜,我单位历年被f征收个人所说应如何处理
企业建设项目从业人员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发〔2001〕50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和其他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从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当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理、装饰和其他工程作业。(1)建筑安装业务收入根据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方式收取。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种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收入,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收入,或者根据合同(协议)法律规定将部分经营成果留给承包人个人的收入,按照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项目征税;比如施工企业将抹灰工程承包给本单位以外的承包商,就属于这种类型。承包给本单位职工的,属于通过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伍和个人,实行个体承包后工商登记变更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建筑安装企业,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收入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3.其他人员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取得的收入,按照工资、薪金、劳务报酬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实践中,地方税务机关为简化管理,一般在为上述单位或个人开具发票时,按照核定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二)建筑安装业务个人所得税管理。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项目开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文件和项目合同(协议)、银行账号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工程规模,责令无营业执照承接建筑安装工程的单位和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税收保证金。在规定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税款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纳税保证金应当用于缴纳应纳税款和滞纳金。2.从事建筑安装行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账簿,健全财务制度,进行准确、完整的核算。对未设置会计账簿,或无法进行准确、完整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合同(协议)价款、工程竣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并据此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级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3.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领购、填写和保管建筑安装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可以使用的发票。4.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由纳税人缴纳。建筑安装单位和个人
项目跨年度工作的,个人所得税按照各年度收入预缴、代扣、汇算清缴。如果难以划分各年的收入,可以先预缴税款,按月扣缴,待项目完成后,再按各年完成项目的金额进行收入分成和税款结算。7.建筑安装行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与项目工程所在地税务机关可以协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具体操作办法。双方均有权依法对建筑安装行业单位和个人进行税务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三)国税函[2001]505号再次明确了建筑安装企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有关问题。1.在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外地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无论采取何种方式),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可不再对其在外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取得的收入查账或采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对于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并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由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2.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业务。两地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自行确定征收方式,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3.按照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代扣个人所得税。税款如何在纳税人之间分摊,由企业决定,缴纳个人收入时会代扣代缴;未扣缴的,视同企业代个人缴纳税款,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尽管对于从事异地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体单位或个人在代开具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相对简单。但是还要注意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1、A建筑施工企业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属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在A还是B市缴纳?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似乎两地均有管辖权,按照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税不能重征。但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纳税管理。难免存在两地在纳税管理中争抢税源的现象。2、对于个体户或个人挂靠建筑企业施工,以建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对于内部承包个体户或者个人实施有效管理。3、营业税政策变化后,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按照差额纳税。这样分包工程将会变相改为内部承包,内部施工不需要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松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费,但一般都没有考虑内部承包应该收取的个人所得税。
建筑工程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如何交?
建筑企业施工项目工作人员的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建筑安装业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6]127号)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1]505号)的相关规定执行。 国税发[1996]127号规定: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工程承包人、个体户及其他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所得,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所称建筑安装业,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一)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情况不同,征收个人所得税方式不同 1、承包建筑安装业各项工程作业的承包人取得的所得,经营成果归承包人个人所有的所得,或按照承包合同(协议)法规、将一部分经营成果留归承包人个人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税;例如,A建筑企业将抹灰工程承包给非本单位的包工头,即属于此种类型。如果承包给本单位职工,则属于以其他分配方式取得的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个体工商户和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队和个人,以及建筑安装企业实行个人承包后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经济性质的,其从事建筑安装业取得的收入应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其他人员取得的所得,分别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和劳务报酬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务中,各地税务机关为简化管理,在为上述单位或个人代开具建筑业发票时,一般按照核定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取得建筑安装业务所得的个人所得税管理 1、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自工程开工之日前3日内,持营业执照、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城建部门批准开工的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协议)、开户银行帐号以及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对未领取营业执照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根据其工程规模,责令其缴纳一定数额的纳税保证金。在法规的期限内结清税款后,退还纳税保证金;逾期未结清税款的,以纳税保证金抵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 2、从事建筑安装业的单位和个人应设置会计帐簿,健全财务制度,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对未设立会计帐簿,或者不能准确、完整地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和个人,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其工程规模、工程承包合同(协议)价款和工程完工进度等情况,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据以征税。具体核定办法由县以上(含县级)税务机关制定。 3、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法规,购领、填开和保管建筑安装业专用发票或许可使用的其他发票。 4、建筑安装业的个人所得税,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和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承揽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和个人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应在向个人支付收入时依法代扣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法规代扣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5、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工程作业的单位,应在工程作业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但所得在单位所在地分配,并能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完整、准确的会计帐簿和核算凭证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后,可回单位所在地扣缴个人所得税。 6、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应按每月工程完工量预缴、预扣个人所得税,按年结算。一项工程跨年度作业的,应按各年所得预缴、预扣和结算个人所得税。难以划分各年所得的,可以按月预缴、预扣税款,并在工程完工后按各年度工程完工量分摊所得并结算税款。 7、建筑安装业单位所在地税务机关和工程作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双方可以协商有关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和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都有权对建筑安装业单位和个人依法进行税收检查,并有权依法处理其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但一方已经处理的,另一方不得重复处理。 (三)国税函[2001]505号对于建筑安装企业扣缴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再次明确 1、到外地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的建筑安装企业,已在异地扣缴个人所得税(不管采取何种方法计算)的,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得再对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人员实行查帐或其他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但对不直接在异地从事建筑安装业务而取得收入的企业管理、工程技术等人员,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据实征收其个人所得税。 2、建筑安装企业在本地和外地都有工程作业,两地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企业和工程作业的实际情况,各自确定征收方式并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3、按工程价款的一定比例计算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在纳税人之间如何分摊由企业决定,在支付个人收入时扣缴;如未扣缴,则认定为企业为个人代付税款,应按个人所得税的有关规定计算缴纳企业代付的税款。 尽管对于从事异地建筑安装业务的个体单位或个人在代开具发票时,主管税务机关一般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相对简单。但是还要注意征收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1、A建筑施工企业既在A市施工,也在B市施工,所属员工个人所得税应该在A还是B市缴纳?按照国税发[1996]127号似乎两地均有管辖权,按照国税函[2001]505号规定,税不能重征。但企业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被动接受纳税管理。难免存在两地在纳税管理中争抢税源的现象。 2、对于个体户或个人挂靠建筑企业施工,以建筑企业名义开具发票,工程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难以对于内部承包个体户或者个人实施有效管理。 3、营业税政策变化后,建筑企业将工程分包给个人,不能按照差额纳税。这样分包工程将会变相改为内部承包,内部施工不需要开具发票,建筑企业松散型管理,收取管理费,但一般都没有考虑内部承包应该收取的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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