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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如何开连锁店 很多开店的人都梦想做一家连锁店,那么怎么才能做到呢?我觉得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

如何开连锁店

很多开店的人都梦想做一家连锁店,那么怎么才能做到呢?我觉得以下几个方面需要特别注意。我先说说他们。1.产品质量。做产品要有优秀的链条。一些组织做过调查。一个消费者可能只告诉三五个人一个喜欢的产品或者满意的购物体验,但是如果她对产品或者购物体验不满意,她可能会告诉15个人。这样的口碑传播特征警示我们,一定要保证产品的质量。2.产品也要因地制宜,因人因时制宜。但是要注意这一点,要考虑到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作为一家火锅连锁,基地的辣度因人而异,因地而异。2.人才说到人才,就涉及到选拔、提炼、留住人才。你要注意选拔人才,德才兼备,这里是这份工作需要的能力。精挑细选的人才,要经过培训,企业文化熏陶,基层锻炼,然后任用。留下来是最难也是最重要的。不要让自己辛辛苦苦得来的才华轻易飞走。精神上工作,和他们建立感情。有意思的是大龙集团有办法。不仅给基层员工发工资,还根据情况给父母发奖金。当然,不太可能每个月都给基层员工的父母发奖金。最好每半年发一次奖金,或者一年一次,一个月一个点。这不仅让他们脸上有光,也让他们在辞职的时候更多的想到父母。我个人是赞成全员持股的,不管是高级员工还是基层普通员工。当然,如果你害怕股权分散可能影响你以后的经营决策权,你可以在给他们股权的时候同意他们只有分红权没有经营投票权。但是千万不要做一个听不进别人意见的人!那只会让你死得很惨!还要注重人才的培养和引进,以与开放速度相协调。比如我明年要开20家店,我会认为我需要25个店长,多5个是因为我要防止一些其他的情况和变化。这些分为你能训练多少和你需要马上上岗多少。还有多少销售人员,财务等。需要提前预约。第三,用资金开连锁店,有时会出现自有资金不足以支撑门店扩张的情况。这时可以引入风险投资等投资资金。但我更倾向于让员工和其他有资金的人采取股份的形式,这可能是留住他们心的最好方式。但他们得到的只是单个店铺的股份,并没有控股权。做连锁的时候注意保持对单店的控制!不要让一两家不受控制的分店毁了整个品牌的形象!

如何开连锁店

连锁开店法的意义是什么?

当第一家店成功后,你需要考虑开第二家店。开店越多,能达到的经济效益越多。这种开店方式就是连锁开店方式。开店的时候不能盲目追求扩张。只要把每一家店都开好,在第一家店的基础上,稳步发展就能大有作为。不管你怎么努力,一个商店总会有一个销售限额。越接近极限,需要付出的努力就越多,很多时候增加的收益会低于投入。到这个时候,你每开一家新店,你的商品销量就会增加。搞连锁经营,光靠自己的力量是不够的。你必须在职业发展的过程中不断发现和使用人才。当你的知名度顺利走出去,你就进入了连锁经营的快速发展阶段。

连锁开店法的意义是什么?

我要开个连锁店,都需要什么准备?

盲目开加盟店无疑是不可取的。想要成功加盟一家连锁店,必须了解加盟前的注意事项和签约过程中的十大关键点。特许连锁经营的注意事项特许经营并不像人们想象的那么容易。实践表明,要成功地特许连锁经营,你必须特别注意以下事项。第一条:选择合适的行业加入。近年来,流行的连锁品牌不在少数,但很多品牌没有“火”就消失了。可以说,加盟连锁的品牌几乎每年都要重新洗牌,这无疑增加了加盟连锁创业者的选择难度。所以,当你选择加入这个行业的时候,一定要经得起市场的考验:连锁经营体系至少存在5年以上。第二项:加盟要求越高,成功几率越大。对于想创业的人来说,省去了找不到创业项目的麻烦。这的确是成功的捷径。有调查显示,日本零售业80%的独立店主第一年就倒闭了,只有8%的人能坚持到第五年。然而,只有20%的连锁店在第一年关门,77%的连锁店可以生存到第五年。这个调查证明了“加盟一定比自己创业划算。”但这些数字并不意味着加入后就能保证百分之百的成功。据调查,最好在总部找有竞争力的连锁品牌,有一定的开店经验,连锁店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或发展至少五年。一些新兴的加盟体系在市场上发展的时间还不够长,没有经历过市场,客户的消费习惯还没有形成,容易造成暂时的商业繁荣的假象。在选择弱连锁品牌时,虽然可以少交加盟费用,但可以少享受总部的资源和帮助。很多事情都要加盟商自己管理,竞争力自然弱。竞争的连锁品牌发展前景更好,所以加盟要求自然高。但要明白,加盟条件越严格,加盟体系越完善,财力和实力越强,对加盟商利润的保障能力就越好。正因为如此,越是信誉好的连锁企业,在选择加盟商时就越是严谨。第三条:最好和连锁总部“面对面”。现在连锁企业多,加盟商前几年利润可观,这让一些新兴的连锁企业和加盟商更加浮躁。有些创业者急于创业,只是听了一些连锁企业的宣传资料就草草报名了。一有纠纷,他们就发现连锁总部比自己的门店还小,甚至是一个空壳,根本没有能力解决门店的问题。

和经验。因此,亲自走一趟总部及其加盟店搜集第一手现场资料,非常必要。 另外:加盟签约十大注意事项 近年来,随著创业风潮日趋盛行,加入连锁加盟店的人愈来愈多,加盟纠纷也随之增多。这些纠纷的产生泰半肇因于加盟合约,加盟总部在加盟前,未向加盟者详细说明合约内容,而加盟者往往也未加深入了解就签下合约,在双方各自模糊处理之下,会产生纠纷也就不足为奇了。 其实,加盟者在签立加盟合约之前,就应深入了解合约内容,以确保自身权益。切莫以为加盟合约都是总部制式的范本不可修改。其实合约应该是透过彼此双方协议之后做成的。换句话说,加盟者不仅该睁大眼睛看清楚内容,更有权利要求修改内容。本文仅提供以下十点注意事项,供加盟者做为签约时的参考。 第一、应要求加盟总部出示服务标章注册证。因为所谓加盟,就是总部将品牌授权给加盟店使用,换句话说,总部必须要先拥有这个品牌,才能授权给加盟店。也就是说,总部必须先取得中央标准局,所颁发的服务标章注册证才行。前一阵子即发生某中式餐饮连锁体系的纠纷案,新旧二个体系闹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后来败诉的一方被迫更改品牌名称,连带使已经加盟该体系的加盟店也被迫改名,真是何其无辜啊!所以加盟者在加盟前,务必要先确认总部的确拥有此一品牌,才能放心地加盟。 第二、权利金的支付方式。一般而言,总部会向加盟者收取三种费用,分别是加盟金、权利金及保证金。所谓的加盟金,指的是总部在开店前帮加盟者做整体的开店规划,及教育训练所收取的费用。而权利金指的是加盟店使用总部的商标,以及享用商誉所需支付的费用,这是一种持续性的收费,只要加盟店持续使用总部的商标,就必须定期付费。支付期限可能是一年一次、按季或是按月支付。至于保证金,则是总部为确保加盟者会确实履行合约,并准时支付货款等所收取的费用。其中,由于权利金是持续性的收费,某些加盟总部会在签约时,要求加盟者一次开出合约期限内全额权利金的支票,例如合约期限为五年,权利金采取年缴方式,某些总部便要求加盟者将五年的权利金,一次开齐五张支票缴交总部。后来曾有这样的案例发生,某一体系的加盟者开店二年,因为生意不佳而关门大吉,但是却早在签约时,已开齐五年权利金的支票缴交给总部了。按理说,后面三年既然已经收店不再使用总部的商标、商誉,就不需再支付权利金,然而总部却仍将已收取的支票轧进银行取款,害得这位加盟者,不仅赔了二年生意,还得另外支付这些已开出的支票金额!所以,加盟者若遇总部要求一次开齐合约期限内,全部权利金的支票面额时,务必记得在合约上加注一点,当加盟店收店不再开店时,总部必须退回未到期的权利金,以保障自身的权益。 第三、总部供货的价格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中,总部都会要求加盟者一定要向总部进货,不得私下进货。这点往往是总部与加盟店纷争最多的一环。因为加盟店经常认为总部的供货价格偏高,于是纷纷自行向外采购。但是总部基于连锁体系品质的一致性,不得不要求加盟店必须统一向总部采购,于是争端便产生了。较为合理的方式是加盟者在签立合约时,即应事先要求总部供货的价格不得高于市场行情,或是高出市场行情百分之多少是可以接受的,以免事后双方为了价格问题争执不休。 第四、商圈保障问题。通常加盟总部为确保加盟店的营运利益,都会设有商圈保障,也就是在某个商圈之内不再开设第二家分店。因此,加盟者对保障商圈的范围有多大,必须十分清楚。不过常见的情形,是总部在保障商圈以外不远处的距离,再开设第二家店时,影响到原有加盟店的生意而引发抗议。其实,总部若是开在保障商圈以外的地方,加盟店并没有抗议的权利。但值得一提的是,某些连锁体系因为加盟店增多或已达饱和状态时,在商圈的保障下,已很难再开新的加盟店,于是便取巧发展第二品牌。意即使用另一个新的品牌名称,而营业内容与原来的品牌完全相同,这样就可以不用受限于原有品牌的商圈保障限制了。例如曾有某个房屋仲介连锁体系就是如此,最后当然就会招致加盟店的群起抗争。因此,加盟者为保障自身权益,在签约时,最好载明总部不得再发展营业内容完全相同的第二品牌。 第五、竞业禁止的条款。所谓竞业禁止,就是总部为保护经营技术及智慧财产,不因开放加盟而外流,要求加盟者在合约存续期间,或结束后一定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原加盟店相同行业的规定。此一规范旨在保护总部的智慧财产权,并无可厚非,公平交易委员会亦认为此举不致违法。但是竞业禁止的年限究竟应该多久才合理?如果太长,恐会影响加盟者往后的工作权益。对此,曾有某连锁体系的竞业禁止条款规定为三年,被加盟店告进公平交易委员会,公平会认为竞业禁止条款乃属合理,惟认为三年是否过长?后来该总部也很识相地把三年改为一年。所以加盟者在签约时必须考虑清楚,以免影响日后生计。 第六、管理规章的问题。一般的加盟合约内容少则十几二十条,多则七、八十条上百条,不过通常都会有这样一条规定,「本合约未尽事宜,悉依总部管理规章办理。」如果加盟者遇到这样的情形,最好要求总部将管理规章附在合约后面,成为合约的附件。因为管理规章是由总部制定的,总部可以将合约中未载明事项,全纳入其管理规章之中,随时修改、为所欲为,届时加盟者就只好任由总部摆布了。 第七、关于违约罚则。由于加盟合约是由总部所拟定,所以会对总部较为有利,在违反合约的罚则上,通常只会列出针对加盟者的部份,而对总部违反合约部份则只字未提。加盟者对此应可提出相对要求,明定总部违约时的罚则条文,尤其是规定总部应提供的服务项目及后勤支援方面,应要求总部确实达成。 第八、关于纠纷之处理。一般的加盟合约上都会明列管辖之法院,而且通常是以总部所在地之地方法院为管辖法院。为的是万一将来有需要时,总部人员来往附近法院比较方便。值得一提的是,曾有某加盟总部在合约中规定,加盟者欲向法院提出诉讼前,需先经过总部的调解委员会调解。遇此状况时,应先了解调解委员会的组成成员为那些人?如果全是总部的人员,那么调解的结果当然会偏坦总部,而不利于加盟者。碍于合约,加盟者又无法忽略调解委员会,而直接向法院诉讼。因此笔者建议加盟者在遇到类似的条款时,应要求删除。 第九、合约终止之处理。当合约终止时,对加盟者而言,最重要的就是要取回保证金。此时,总部会检视加盟者是否有违反合约或是积欠货款,同时,总部可能会要求加盟者自行将招牌拆下,如果一切顺利且无积欠货款,总部即退还保证金。但若是发生争议时,是否要拆卸招牌往往成为双方角力的重点。某些总部甚至会自行雇工拆卸招牌,加盟者遇此情况,需视招牌原先是由何者出资而定。若由加盟者出资的话,那么招牌「物」的所有权就应归加盟者所有,总部虽然拥有商标所有权,但不能擅自拆除。若真想拆,就必须透过法院强制执行,如果总部自行拆除,即触犯了毁损罪。 第十、这是最后一点应注意事项,就是在合约签立之后,双方务必要各执一份。曾经有某超商连锁体系与加盟者签约之后,总部留二份合约,并未留一份给加盟者,后来被一状告到公平交易委员会才改正。所以加盟者一定要切记自己保留一份,才能清楚了解合约内容,确保自身权益。 当然最重要的,还是要把合约内容看清楚再签,逐一了解内容,若有任何不明了或不明确的地方,都应该向总部人员询问清楚。因为唯有在签约前,仔仔细细了解合约,才能减少日后的纷争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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