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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06-05 05:16:08
化妆品备案什么字不能用
化妆品备案不能用的词1。超越化妆品定义_超越化妆品定义的功能。温馨提示:暖、暖、热、熏、健康、私处、暖、暖、私处、私处、私处护理、私处、吸附铅汞、温馨护理、豪华保养、私处、舒缓紧绷肌肤二、封建迷信、低俗_封建时代特有的称谓,是公序良俗等不符合社会主义主流价值观的词语。提示:魔,神,丹,妖,巫鬼,妖,魂,仙丹,魔,毒,妖精,妖,神,神仙丹,裸三。以他人(包括医学名人)的名义_以他人或组织的名义宣称产品,让消费者增加对产品质量的信任。提示:国家、国际、政府、统计、品牌、生产商、质检、检验、测试、检测扁鹊、白求恩、神农、张仲景、李时珍、孙思邈、南丁格尔、华佗四。虚假夸大、贬低竞品_使用极端用语或者同音词夸大产品特性、功效或者原料的声称;不具备,不包含,强调没有一定的特色等。作为宣传点。让消费者认为这种产品优于竞争产品。提示:从1到100的具体数字,纯,自然,超,防,除,绝对,第一,顶,冠,特殊,巨大,极端,尽情,快速,瞬间,最,奇,强,持久,零,无,0,低,无,无自然零负担,零敏感,无添加。特效,换肤,极致,最好,优秀,零负担,零瑕疵,不敏感,独特,无斑点,无刺激,安全,无刺激,无副作用,无负担,无痕迹,无时间,无限制,无与伦比,最美,最爱,无,无重金属,无添加,六无添加,无酒精添加,天然提取,纯植物,各种药物,草药,温和无刺激,超凡脱俗,超强,彻底完整五、医学术语,医学生物学术语_医学术语,谐音误导为医学术语,具体操作步骤及与治疗有关的名称,医学角色名称;生理学术语。
温馨提示:滋养、预防、去除、氧气、疲劳、症状、疼痛、炎症、疼痛、牙齿敏感、处方、苦难、治疗、针灸、艾灸、拔罐、循环、调理、愈合、疤痕、药物、毒药、经络、络脉、脉裂、细菌、螨虫、生长。牙龈/牙槽脓肿,补肾,乳晕,关节,保健,抵抗,保湿专家,医生,藏方,活血,治病,解毒,散寒,单方,祖传,御方,秘方,120,自由基,激素,激素,眼袋,去除红血丝,基因,生理,妊娠纹,斑秃等。方、感染、皮肤损伤、瘀、热、痒、皮肤瘙痒、感冒、失眠、失眠、糖尿病、润燥、舒敏、抗过敏、通络、清、清、通、温、通、内分泌、面色、循环、通经络、通络、通络。药,药水,药用,刮痧,艾灸,针灸,艾灸,泥灸,愈合,医院,药,疗法,医疗,医生,医生,医学处方,愈合,补气,补气,活力,再生,重生,止痒,愈合,愈合,皮肤愈合,草药等。发红、便秘、脚气、酒渣鼻、皮脂溢、脓疱、面部水疱、灰指甲、灰指甲、皮肤病、丘疹、湿疹、疮、疮性毛囊炎、疾病、癣、灰指甲、牛皮癣、手癣、头癣、外伤、烧伤、烫伤、损伤、斑点、雀斑、病理(治疗)酒渣鼻、肩颈舒缓、黑眼圈、乳头、腹股沟、子宫、卵巢、肝脏、肾脏、口腔、鼻腔、结节、隐蔽部位、特殊部位、健脑、养足、肩颈护理、保健简介、查平、查平、处方、复方、偏方、韩方、汉方、苗方、蒙方、维方、古方、行气、护理、止痛、活化、抗过敏、理气、利尿、临床观察、美筋、治筋、预防、屏障、免疫、皮肤敏感。温馨提示:处方,丸剂,丸剂,散剂,胶囊,洗剂,霜剂《皇帝内经》,皮炎平,《本草纲目》,《重订严氏济生方》,皮粉灵,皮康霜,护肤霜七。容易与特殊用途化妆品混淆的情况_ Beyond
小贴士:造型、苗条、苗条、臭、胸、脱光、僵、白、染、斑、黄、翘、雕、永久、强发、黑发、黑洗、黑发、原发、好白一、美白、美白、肤色淡化、斑点清洁、暗沉、去痕、晒太阳。脂溶性,苗条,苗条,曲线美,精致,美丽,美丽,丰胸,迷人,丰满(胸部产品),丰胸,坚挺,乳房丰满,乳房扩张,提高魅力,生发,头发再生,烫发,染发,自然染发,黑发,脱毛,浓密头发(用于洗发和护发)剪发,养发,瘦身,健身,护手,塑形,清脂,吸脂,精致,美胸,丰韵,美胸和傲人魅力,特殊养发,黑发生长,黑而浓密健康,脱发
眉、生眉、淡印、雪肌(肤)、雪颜、速白、一洗白、白馥美、美白、莹白、润白、洁白、净白、白嫩、白皙、亮白、透白、立肤白、除臭、除脚臭、黑色素、斑立净、淡斑、倾容苗斑、去黑、色沉、印痕修复、修痕、消除瘢痕、净印、祛印、除印、除瘢、防晒、强防晒、安欣晒、无色斑、无畏阳光、隔离阳光、对抗紫外线、辐射、冷效应、收腰、大小白
请问化妆品的名字中可以加“养生”“中药”等字样吗
化妆品 可以养生?一听就是扯淡! 如果你化妆品内含有中药成分,可以起名的时候带中药。 化妆品命名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第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骗消费者。 第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第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绝对化的词语; (二)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医学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药品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第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第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第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第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第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注明,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第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第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指导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绝对化词意。如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速效;神效;超强;全面;全方位;最;第一;特级;顶级;冠级;极致;超凡;换肤;去除皱纹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天然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纯天然”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专业”可适用于在专业店或经专业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医疗术语。如处方;药方;药用;药物;医疗;医治;治疗;妊娠纹;各类皮肤病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抗菌;抑菌;除菌;灭菌;防菌;消炎;抗炎;活血;解毒;抗敏;防敏;脱敏;斑立净;无斑;祛疤;生发;毛发再生;止脱;减肥;溶脂;吸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六)医学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裸体”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药品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超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特殊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超出《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特殊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特殊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特殊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特殊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特殊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0一0年二月五日
御庵植立净功效和作用?
可以美化环境,优化空气,清新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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